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水利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雲林縣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六號違反水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