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9年10月1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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