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