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聲請人松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燕 上聲請人松鐵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09年5月12日陳報到院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補蓋付款銀行之正本簽章。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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