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法菘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高寧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駁回立牌張貼道歉啟事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再賠償100,000元(原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賠償996,000元,嗣於107年10月2日具狀減縮為10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共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