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191號債權人 林枝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支票號碼LN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06年10月15日起
算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106年10月16日起算)㈡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執有債務人「 許孟得 」簽
發,並由債務人「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18張之記載是否有誤?(簽發支票人為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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