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張鈞皓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天發 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建物之價值,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