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185號債權人 陳國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育誠 、鳳凰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乙真實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㈡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12月
20日」?㈢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提出雙方合意以132,000元於作工
程之相關釋明文件。(具有雙方簽名契約影本)㈣陳報債務人鳳凰人(李育誠太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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