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民國97年1月30日,以新台幣(下同)80,0
00元,向被告承購佑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000元之股份(
下稱佑宸公司),並簽署股份讓渡書。詎原告向佑宸公司查
證後,竟發現該公司並無有股份讓渡之事,是被告應將所收
取之80,000元返還予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即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未曾見面,並未簽定股份讓渡書,而係訴外
人 黃霈宸 擅自以被告之郵局帳號、提款卡,向原告收取8萬
元,其當時並未知情,且兩造均係遭黃霈宸設計入股,已對
黃霈宸提出刑事告訴,被告關於本件事實所涉詐欺案件,亦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地12649號不起訴處
分,原告應向黃霈宸請求等語,茲為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經查,佑宸公司之負責人原為訴外人 黃秀娥
,於96年8月27日變更為被告,並於97年4月29日變更公司
名稱為無極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且由原告承受之被告8萬
元之公司出資,並登記為股東乙節,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
年5月14日經中三字第09934751000號書函暨無極坊公司登
記卷宗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無極坊公司確有按原告出資將
其登記為股東,則原告空言主張被告未讓渡佑宸公司股份,
請求返還80,000元云云,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其已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華倫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