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李達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