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5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539號債權人 柯凌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蓮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對債務人梁蓮鳳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蓮鳳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梁蓮鳳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梁蓮鳳部分未釋明於票據背面背書,債權人固於105年1月7日具狀稱其係於支票背後以英文姓名之方式背書,惟如須另向發票銀行調閱資料始得查證,除有違非訟事件形式審查原則外,亦違反督促程序之簡速性質,故對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