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務人 楊士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