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31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林明智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4年11月9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於105年1月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