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永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靖瀅 被告 王棋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5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王棋駿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蔡家瑜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