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台灣樂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增水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 劉志標
彭寶慶 邱倩如 楊寬量 楊勝博 楊勝捷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林佳瑩 律師 陳琮勛 律師被告 邱培銘
邱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六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定於106年1月4日下午5時宣判,惟本承辦法官於該日及其翌日均請公假,是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事故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予以延展至同年月6日下午5時行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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