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俊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俊呈因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僅有1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前揭罰金刑部分本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3│├────────┼──────────┼──────────┼──────────┤││非法持有槍砲││││罪名│之主要零件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有期│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7年8月25日││││犯罪日期│至107年9月6日│108年1月30日17時許│108年1月30日1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796號│毒偵字第2187號│毒偵字第218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8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4日│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8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8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7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3、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9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4、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8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5、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6、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6日│108年1月24日│107年11月20日12時許││││││├────────┼──────────┼──────────┼──────────┤││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查(自訴)機關│毒偵字第5900號、│毒偵字第590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9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93號│毒偵字第754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56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56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2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56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56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58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11月20日││││犯罪日期│12時10分許│108年3月20日│107年12月24日││││││├────────┼──────────┼──────────┼──────────┤││││臺北地檢108年度││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66號、││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545號│毒偵字第2517號│偵字第2145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最後├────┼──────────┼──────────┼──────────┤│││││108年度審簡字│││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58號│108年度訴字第2502號│第10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5日│108年12月26日│108年6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確定├────┼──────────┼──────────┼──────────┤│││││108年度審簡字│││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58號│108年度訴字第2502號│第1039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8日│109年1月30日│108年7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1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12月上旬││││犯罪日期│107年12月24日│某日至翌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7日│││││││├────────┼──────────┼──────────┼──────────┼──────────┤││臺北地檢108年度│臺北地檢108年度││││偵查(自訴)機關│毒偵字第266號、│毒偵字第26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45號│偵字第2145號│毒偵字第3654號│毒偵字第3654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8年度審簡字│108年度審簡字│││││案號│第1039號│第103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7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8年度審簡字│108年度審簡字│││││案號│第1039號│第103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4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6日│109年7月21日│109年7月21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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