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8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戊○○、乙○○、丁○○、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叁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象棋1付、骰子3粒、新台幣7000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五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所
供相符。二、扣案如本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之物附案。三、
現場照片11張附卷可證,被告等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2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盧萬金
適用法條:
刑法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