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拋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拋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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