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政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陳政旭於民國94年5月2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94年10月2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5400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