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20日起至94年6月21日止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0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42號),判處拘役59日,並於95年9月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