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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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3日犯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94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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