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1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9號判決判刑後,業經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而經該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4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5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是以,聲請人所聲請上開詐欺等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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