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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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湘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萬9,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