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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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 林界明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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