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二○號
聲請人美亞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之五訴訟代理人乙○○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亞保險代理人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柒仟捌佰柒拾伍元│QA七0一五六三││││有限公司甲○│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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