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乙○○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乙○○│誠泰商業銀行 龍山分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肆萬陸仟元│BC四三四九五一│││││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