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藍崑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臺端所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所示,債務人藍崑碩未
於申請人簽名處簽名或簽章,請提出其簽名文件或相關釋明文件或釋明其原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