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健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友犯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健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