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四四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