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41號附民原告丙○○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附民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並未有任何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與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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