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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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563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特定明確之違約金請求標的及數量(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究係若干金額?)。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