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97年10月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該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故於當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後甚受良心譴責,深感懊悔,現又染上愛滋病、肝炎等疾病,且家母年事已高,體弱多病,需人照料,被告又已坦認犯行,更願配合檢調辦案,奈何實不知上手真實姓名,現又遭羈押,如何協助檢警?是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俾便協助檢調追查上源等語。
三、然經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現仍存在,尚難因具保而消滅。至聲請人上開理由,核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涉。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聲請人所為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