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數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數綱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己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由本院以言詞辯論通知書送
達,原告已於94年10月18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