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4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1日上午9時13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
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原告應具狀陳明是否有定相當催
告被告支付租金,並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僅於起訴狀載明以起
訴狀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但未陳明是否有定期催告被告
給付租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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