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465號
原 告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尖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新臺幣參拾伍捌
仟玖佰伍拾伍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玖佰伍
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