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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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雪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雪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11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待轉區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綠燈起步時之車前狀況,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便貿然往前行駛,適告訴人 葉桂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九如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至中華二路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葉桂花受有右近端肱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莊雪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葉桂花於本院裡時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9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可查。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仕暘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656 號判決(109.09.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3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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