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蔡鵠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蔡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1年5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蔡鵠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鵠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於98年5月26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入出境查詢名冊、戶籍資料、失蹤人親屬查詢表等件為證,堪可認定為真。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8年5月26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1年5月26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