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79號聲請人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忠日 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動產標的物之小客車(車號0000-00車身號碼WDBWK56F55F077317)現時所在地為何,並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且提供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二、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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