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林英蘭 被告 蔡進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3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進貴所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3殺人未遂案件,業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中午12時32分辯論終結,惟原告遲於同日中午12時52分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錄音資料查詢、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要旨,原告之訴不合法,應與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