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喬軒 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筱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日森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 楊勝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3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0,86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於10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平均約20,000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轉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資料附於本案卷及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已變更至慈濟人文志業擔任作業員,平均薪資比以前多,目前約為20,000元,除此之外,尚有一筆年終獎金20,000元、就年終獎金部分,因為過年會有特別開銷,因此,我願意提撥15,000元出來供債權人分配,除此之外,已無其他津貼及費用。」有本院104年5月28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及年終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但名下尚有花蓮縣○○鄉○○段○○○○號之土地一筆(已設定普通抵押權300,000元)、汽車一輛(車牌號碼為00-0
000,出廠年份為2004年,已超過10年無價值),有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4年5月28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4年5月29日陳報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第1到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6,61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於第72期,當月10日另提出389,976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另於每年3月10日提出1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955,896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100,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0,869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包括膳食費、交通費、電費、電話費等】9,300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用共計590元,該部分乃屬法定應扣繳之費用,本院認該筆支出之列載應屬合理。又債務人尚須支出扶養其母 張嘉羚 (Z000000000)及其弟 張繼仁 (Z000000000)之扶養費共計3,500元【母張嘉羚3,000元、弟張繼仁500元】部分,此亦據債務人自陳:
「因為我母親張嘉羚重度視障領有殘障手冊、沒有工作能力,除每月領取殘障補助4,700元外,無任何其他收入。至於弟弟的部分因為父親 丁維勇 92年即與媽媽離婚,之後離家出走,因此弟弟幾乎由我扶養。」有本院10
4年5月28日調查筆錄、債務人之母張嘉羚及弟張繼仁之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證明等附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父母之最低生活所須範圍內支出扶養費,且依據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債務人對其母及其弟既有扶養之義務,故債務人列計該部分之支出自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每月收入共計約20,000元,扣除每月償還6,610元後,僅保留約13,390元,且願意於第72期加計財產價值額外提出389,976元,又就年終獎金20,000元願每年提出1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比例分配清償,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1)薪資及財產價值的部分:││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6,610元;第72期,該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396,586元(薪資新臺幣6,610元+財產價值新臺幣389,976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年終獎金部分:││每年3月10日提出新臺幣1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1)薪資及財產價值的部分:││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4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5、6、7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2)年終獎金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3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4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5、6、7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於每年3月10日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955,896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955,896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100%││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日森資產管理顧問有│145,000元│15.17%│①第1-71期:1,003元│││限公司│││②第72期:60,162元││││││③每年年終獎金:2,276││││││元│├──┼─────────┼─────────┼───┼───────────┤│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33,533元│3.51%│①第1-71期:232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13,920元││││││③每年年終獎金:527元│││││││├──┼─────────┼─────────┼───┼───────────┤│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8,404元│7.16%│①第1-71期:473元│││限公司│││②第72期:28,395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074││││││元│├──┼─────────┼─────────┼───┼───────────┤│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432,694元│45.27%│①第1-71期:2,992元│││限公司│││②第72期:179,534元││││││③每年年終獎金:6,790││││││元│├──┼─────────┼─────────┼───┼───────────┤│5│楊勝文│203,945元│21.34%│①第1-71期:1,410元││││││②第72期:84,592元││││││③每年年終獎金:3,199││││││元│├──┼─────────┼─────────┼───┼───────────┤│6│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46,133元│4.83%│①第1-71期:319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19,116元││││││③每年年終獎金:723元│││││││├──┼─────────┼─────────┼───┼───────────┤│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26,187元│2.74%│①第1-71期:181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10,867元││││││③每年年終獎金:411元│││││││├──┴─────────┼─────────┼───┼───────────┤│合計│955,896元│100%│①第1-71期:6,610元│││││②第72期:396,586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5,000│││││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