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1以外所示之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9、10、13至1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3至8、11至12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25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減為7月│減為4月│(判3罪)│├────────┼──────────┼──────────┼──────────┤│犯罪日期│95年間│95年10月間│97.02.01~98.11.02│││││(共3次)│├────────┼──────────┼──────────┼──────────┤│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緝│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8號│字第118號│第2132號等│├─┬──────┼──────────┼──────────┼──────────┤│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9號│101年度訴字第169號│100年度侵訴字第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25│102.07.25│102.04.10│├─┼──────┼──────────┼──────────┼──────────┤│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9號│101年度訴字第169號│100年度侵訴字第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8.19│102.08.19│102.0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字第25號│字第24號│第501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判2罪)│││├────────┼──────────┼──────────┼──────────┤│犯罪日期│98.11.20、│99.04.17│99.06.01│││99.04.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8號│字第28號│字第2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2.10│102.12.10│102.12.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2.10│102.12.10│102.12.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40號│第440號│第440號││備註├──────────┴──────────┴──────────┤││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妨害性自主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9.01│92下半年~95年6月│99.06.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8號│第2132號│字第2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實││號│122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2.10│102.09.03│102.12.10│├─┼──────┼──────────┼──────────┼──────────┤│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82│103年度台上字第4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8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2.10│103.01.08│103.04.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40號│第560號│第2407號││備註├──────────┤││││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誣告│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判30罪)│││├────────┼──────────┼──────────┼──────────┤│犯罪日期│97.04.25~98.07.21│102.03.28│101年4月間某日│││(共30次)│││├────────┼──────────┼──────────┼──────────┤│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09號│第6121號│第6121號│├─┬──────┼──────────┼──────────┼──────────┤│最│法院│臺灣高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25│103年度訴字第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2.10.29│104.04.29│105.04.07│├─┼──────┼──────────┼──────────┼──────────┤│確│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17│103年度訴字第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4.24│104.05.26│105.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字第315號│第2606號│第260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判15罪)│(判6罪)│(判2罪)│├────────┼──────────┼──────────┼──────────┤│犯罪日期│101.07.11~102.01.23│101.09.19~101.10.23│101.10.02、│││(共15次)│(共6次)│101.11.3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121號│第6121號│第612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4.07│105.04.07│105.04.0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07│105.04.07│105.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2608號│第2608號│第2608號││├──────────┴──────────┴──────────┤││編號13~1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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