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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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沈采蓉 被告 周晉安 上列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起訴狀記載遭被告竊取新台幣(下同)68,720元,訴訟標的金額卻記載1,650,000元,顯然不一致,亦未說明如何計算得出前開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復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詳細正確記載對被告請求之金額,並依該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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