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金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債務人洪金悅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