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上訴人盛楠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5,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