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凱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00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文凱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文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應於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鄭文凱於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5、13、17、19、
21、22、25、27至29號所示,於同一日內各次業務侵占所為,乃於密接之時間,為同種之犯行,應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進行,屬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30罪,因時間不同,行為互殊,顯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三商朝日公司之業務人員,卻利用公司信任及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金錢侵占入己,總金額達757,665元,致三商朝日公司受有損害非少,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前雖曾於偵查中即民國104年9月9日,與三商朝日公司於臺南市南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惟自104年12月10日起即未按時履行賠償金額,有刑事陳報狀及前揭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偵三卷第8、9頁參見),惟念被告素行尚可,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及其於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於審理時自述犯罪之動機是看主管有樣學樣、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汽車美容,未婚,家庭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收款日│客戶名稱│收款金額│宣告刑│├──┼────┼───────────┼─────┼───────┤│1│104.1.25│扶桑酒肆舖│4,60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104.2.6│旺角七號│1,901│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104.2.23│ 劉麻辣 世家│2,88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104.2.25│野宴-北門│49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陸拾 家│3,571│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5│104.2.28│紅森林海鮮燒烤店│1,720│刑柒月。│││├───────────┼─────┤││││三宅町│1,730││├──┼────┼───────────┼─────┼───────┤│6│104.3.3│本島鱔魚意麵│2,062│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7│104.3.5│山小屋│3,90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8│104.3.9│ForYou(唯你飲食店)│4,78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104.3.12│漁光海產店│2,43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104.3.14│ 艾麗絲 │6,60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104.3.17│秋池居-永華│84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2│104.3.19│喀串串場│3,40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一番町冷飲店│6,90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3│104.3.20│ 麗莉 │3,250│刑捌月。│││├───────────┼─────┤││││一番町冷飲店│13,800││├──┼────┼───────────┼─────┼───────┤│14│104.3.23│肕│23,12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5│104.3.27│ 歐野基 │2,40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6│104.3.30│一番冷飲店│7,16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聚樂壹族│3,582│鄭文凱犯業務侵││17│104.3.31├───────────┼─────┤占罪,處有期徒││││炭吉漁市場│3,771│刑柒月。│├──┼────┼───────────┼─────┼───────┤│18│104.4.1│酒河豚 鰻丼料 │3,90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歌磨│116,613│鄭文凱犯業務侵││19│104.4.2├───────────┼─────┤占罪,處有期徒││││喀串串場│3,840│刑捌月。│├──┼────┼───────────┼─────┼───────┤│20│104.4.3│小椿食堂│4,35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歌姬│550│鄭文凱犯業務侵││21│104.4.6├───────────┼─────┤占罪,處有期徒││││CRYSTAL│14,501│刑捌月。│├──┼────┼───────────┼─────┼───────┤│││合伙燒│9,101│鄭文凱犯業務侵││22│104.4.7├───────────┼─────┤占罪,處有期徒││││酒河豚-民權路│37,319│刑捌月。│├──┼────┼───────────┼─────┼───────┤│23│104.4.8│一鈴屋│32,756│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24│104.4.15│銀日式居酒屋│147,654│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鯨吞燒串燒酒廠│45,930│鄭文凱犯業務侵││25│104.4.20├───────────┼─────┤占罪,處有期徒││││歐吉桑屋台│17,360│刑捌月。│├──┼────┼───────────┼─────┼───────┤│26│104.4.21│鯨吞燒赤崁店│83,079│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二○八巷燒烤│13,700│鄭文凱犯業務侵││27│104.4.23├───────────┼─────┤占罪,處有期徒││││歡喜卡拉OK│23,200│刑捌月。│├──┼────┼───────────┼─────┼───────┤│││酒河豚│37,860│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8│104.4.25│舞飛日式燒肉│7,041│刑捌月。│││├───────────┼─────┤││││中成52號│34,681││├──┼────┼───────────┼─────┼───────┤│││芙蓉鳥燒│11,951│鄭文凱犯業務侵││29│104.4.30├───────────┼─────┤占罪,處有期徒││││Bark-二店│5,071│刑捌月。│├──┼────┼───────────┼─────┼───────┤│30│104.5.31│Bark-海安路│2,321│鄭文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合計││757,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