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柯陳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9下:10主 文11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2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13理 由14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5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6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7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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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柯陳川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19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20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21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22共計29筆,其餘僅有無變價實益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923元,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附表所24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債務人部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25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26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0日陳報狀、三重二重埔郵27局存摺封面及明細在卷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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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29筆,依29本條例第122條規定,如認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30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本院於107年10月3123日依法召集債權人會議,當日債務人未到庭,債權人僅凱32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會,依本條例第120條第1項規第一頁1定,債權人會議未達法定表決門檻,是當日債權人會議並未2作成決議,本院有下列理由認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不予變3價,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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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債務人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位於新北市貢寮區,其權利範圍5為應有部分,各筆均為150分之4,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最6低為附表編號2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第111-7地7號,價值309元【計算式:29平方公尺×150分之4×公告土地8現值400元=309元】,價值最高者為附表編號22新北市貢寮9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99地號,價值亦僅有31,565元【計算10式:3288平方公尺×150分之4×公告現值360元=31,56511元】,各該筆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是否得順利變價,尚難12定論,是就財團費用之墊付雖為優先分配,惟能否得以變價13而受償無法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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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就不動產之變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15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5,關於管理人收受清算財團、標的物16拍賣或變賣,法院依管理人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所從事職17務繁簡之程度,於15,000元至25,000元酌定管理人之報酬;18本件清算財團之變價,除管理人之報酬、不動產之指界(含19地政人員之差旅費)、不動產之鑑價費用、依土地法第34條20之1規定關於優先承買人共有人之調查(不動產第一類登記21謄本含全部共有人、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調閱之規費)、共有22人之送達(含拍賣時之通知及拍定後之通知)均須費用,此23為本條例第1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之財團費用,依同24條例第108條、第109條規定屬優先債權,得隨時由清算財團25清償之。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時,法院曾定期命債務人26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惟該筆郵務送達費用顯然不足支27出前開財團費用,本院遂於107年10月23日以新北院輝106司28執消債清凌消字第56號函詢關於清算財團之變價,債務人是29否預納財團費用,債務人陳報無力預納,此有107年10月2930日陳報狀可稽。另本院依本條例第12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31本條例第101條即債務人資產表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債權32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具狀來函表示以「該不33動產以公告現值估算,價值顯低而無變價拍賣實益」等語,第二頁1本院於債權人會議之會後,另以107年10月23日新北院輝1062司執消債清凌消字第56號函詢各債權人是否願依到庭與會之3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見,依債權比例墊付清4算財團費用,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5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6狀表示同意墊付,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仍7未表示同意墊付,本院即於107年12月6日以函文詢問滙誠第8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9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同意代台灣金聯資產管10理股份有限公司墊付財團費用,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仍具狀表示應由債權比例共同負擔財團費用,滙誠第一資產1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13表示不同意代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墊付財團費14用,是就本件清算財團費用之墊付,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15有限公司(佔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8.98%)之部16分即無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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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上,關於不動產之變價,係選18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變價,本院於108年119月4日電詢該公司負責拍賣事宜之 林衍祥 襄理,其明確表示20公司目前政策決議為不代墊清算程序之財團費用,此有10821年1月4日電話記錄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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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堪認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23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24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25資,復經本院以107年10月23日新北院輝106司執消債清凌消26字第56號函詢,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請債權人等就終27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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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9官提出異議。
30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31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32附表第三頁1106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56號財產所有人:柯陳川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範圍(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69567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2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7247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3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7-171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4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1-1561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5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036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6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139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7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2121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2-1406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9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3179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0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3-4543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1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5281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2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725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3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83176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4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9310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5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235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6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31101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7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3-17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3-233150分之4第四頁(續上頁)1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19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582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0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95436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1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9857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2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99328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3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0977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4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1-1121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5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1-297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6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56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27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1-68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2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1-729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29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2172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