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20號

原告 郭茂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愛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雖載附有證物及附件,惟遍觀卷證,並未見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薪資證明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提上開證物及附件。並請確認被告姓名是否正確,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需附證據資料),以利送達。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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