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宜蓁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39建號(權力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款)。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72萬6574元(彰化六信貸款1350萬元+中租迪和公司貸款利息22萬6574元),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2萬6574元(2150萬元+1372萬6574元=3522萬6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2024元,應如期補繳。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請就抵押權人(即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為訴訟告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