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36號債權人 郭致良
洪振冲 王思翔 葉慧君
周芸如 郭大維
陳行厚 石冰 洪庭萱 上列債權人郭致良等九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致良等九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包括「明道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 李超群 、 吳清基 、 楊月秀 、 李昱翰 、 賴履安 、 馮秀琴 、 劉美玲 、 黃翔韻 、 林三元 、 吳生泉 、 何偉友 」,倘是,請提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是否請求「連帶」,倘否,請更正相對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