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洪國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政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繳納。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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